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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
释义

机构简介

2003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浙江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1号)。浙江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省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审议全省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及保护项目;研究审议全省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拟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研究审议全省历史文化遗产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协调指导全省性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文物违法案件查处和其它涉及省级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宣传新闻单位,宣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报导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活动和相关重要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入投资年度计划预算并督促实施;会同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审定中、大型博物馆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争取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经费,安排落实有关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建设等部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各类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申报、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省建设厅。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省文物等有关部门,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制定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村镇保护规划,以及项目审批,并做好实施的监督管理;做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村镇相关审核、申报工作;配合省文物局划定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专项经遇预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制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查、推荐、报批和文物保护管理经常性业务工作;承担我省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配合省建设等有关部门,审定、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做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相关审核、申报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会同省文物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制定落实各级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文物建筑、博物馆、文物库房等的消防工作,审核、审批、验收博物馆技防方案及技防工程;督促公安系统有关单位对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无偿移交文物部门。

省人事厅。会同省文物部门,做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文物博物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和条件制定等有关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文物、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地上和地下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与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重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省交通厅。配合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设施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面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省水利厅。配合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面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省教育厅。将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及保护教育列入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历史文化遗产展览。

省科技厅。将文物保护科技计划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并做好文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核及实施工作;支持、指导、协助省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科研单位,制定实施文物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建设好文物保护科研基地。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协同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省法制办公室。协同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规章;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定。做好文物博物馆单位机构、编制等工作。

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组织协调各口岸、海关,查处、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

省旅游局。配合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对旅游活动中过度开发使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现象进行查处、整改;配合省文物、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省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文物保护单位、环境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发文物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配合省文物等有关部门制定文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文物市场管理。

杭州海关。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监督管理,查处文物走私活动;督促海关系统有关单位对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无偿移交文物部门

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由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年末拟订,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送各位委员及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委员会办公室以简报等形式,向各位委员和各委员会成员单位报送委员会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办公室要根据委员会领导的意见及时处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互通情况,促进工作。

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盛昌黎(副省长)

副主任:马林云(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杨建新(省文化厅厅长)

吴天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委 员:金兴盛(省发改委副主任)

钱巨炎(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日良(省建设厅总规划师)

鲍贤伦(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

凌秋来(省公安厅副厅长)

傅 玮(省人事厅副厅长)

华宣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卞钧霈(省交通厅总工程师)

陈岳军(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绪培(省教育厅副厅长)

邱飞章(省科技厅副厅长)

邢越生(省民宗委副主任)

周小平(省法制办副主任)

余良伍(省编委办副主任)

邵志华(省打私办副主任)

张志顺(省旅游局副局长)

吴玉琛(省环保局副局长)

马柏伟(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建中(杭州海关副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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