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 缩写为ZTASD)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织,经浙江省建设厅同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社会团体。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团结全体会员,联合业内各方力量,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建设厅,并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当好业务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强化行业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秀勘察设计)的评审和其他各项创优评优工作,做好优秀作品、先进企业、杰出人物的宣传、推广和表彰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搞好信息服务,努力办好会刊《浙江勘察设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同兄弟协会、省外、境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等。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原名为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90年6月21日,是我省成立较早的行业协会之一。根据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协会按法定程序,经省建设厅同意和省民政厅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正式更名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41个。协会设5个分支机构: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工程智能设计专业委员会、施工图审查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开展工作,办公室根据秘书处安排,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协会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38号4单元302室 邮政编码:310006 协会章程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8年11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缩写为ZTAS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工作,团结全体会员,联合业内各方力量,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38号4单元302室,邮政编码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为己任,认真做好双向服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对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好业务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三)加强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四)做好勘察设计行业创优评优工作,积极宣传优秀设计作品,做好推广和表彰工作,促进创优创新; (五)开展行业培训、专题讲座、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 (六)搞好信息服务,加强信息传递和交流,努力办好会刊; (七)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信用建设,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教育; (八)发展同省外、境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九)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经浙江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单位、社团组织和从事勘察设计科研、管理等工作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四)个人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由单位、社团或个人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查、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等服务; (四)经本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本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除个人会员担任此职的以外,应为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行政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协会报告替代人选,由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协会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协会副秘书长人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命;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以指导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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