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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基本信息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资源〔2011〕185号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不含宁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依据《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保证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依据《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征集、选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定的,能够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社会组织;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三)具有与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少于8个;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建立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审核确定列入机构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六条 列入机构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受委托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半年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分别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每年1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八条 承担项目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再承担该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第九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等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的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十一条 受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的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

(一)因审核机构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二)经专家认定,其审核的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三)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委托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征集选定以及入库机构从事节能量审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选入机构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受理对入库机构在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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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