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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释义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文 号:浙教基[2006]184号

发布日期:2006-8-24

执行日期:2006-8-24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部长令,签署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内涵及意义。《办法》系统总结了多年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规范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细化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是一部具有时代性、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的部门规章,对于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增强依法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促进《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办法》、宣传《办法》、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园广播、电视、校园网、橱窗、板报、横幅、家长会、致家长的公开信、队会、主题班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办法》,使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监护人都熟知《办法》的基本内容。

二、贯彻《办法》,落实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以《办法》为依据,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证《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加强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办法》对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学校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研,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校园周边存在的治安、交通、饮食卫生、非法出版物、不良网吧等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隐患问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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