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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的整体竞争力,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引进国内优质科技成果,加快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是指我省企业从省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不包括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合作研究和开发,并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项目。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军民合作项目。

第三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引进或合作的技术项目应符合《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和优先主题;

(二)技术提供方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并拥有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可行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应是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五)国内合作成果转化专项应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省内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的转移、扩散、产业化。

第四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在我省境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已与省外合作方(高校、院所、企业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三)引进的技术属于先进适用技术,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能力;

(四)企业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和省以下院所向所在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集中上报省科技厅。院校和省级院所由本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表(通过网上申报后自动生成);

(二)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申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关文本格式请参照省科技厅项目申报系统内说明;

(三)提供与省外技术合作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

(四)提供合同款项的首批支付凭证和收款方的收款凭证;以股权形式购买成果的,须提供相应的股权出让(转让)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及承诺书;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须同时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和企业的资产负责表。

第七条 项目通过网上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

第八条 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一般项目以计划任务书形式下达;重大、重点项目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我省企业与省外高校、院所、大企业和个人签订的合作项目,其补助经费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224号)执行;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项目,其拨款经费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执行。

第十条 各市科技局是企业开展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回已拨款项。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结果的统计分析工作。市科技局、在浙高校和院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调查表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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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