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
释义 |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震人发〔2008〕14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地震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改革、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2.我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2)提高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体现集约化和一岗多责,保证每个岗位任务饱满,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3)科学合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二、实施范围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事业单位、地震台站(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正式在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岗位类别设置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各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和任职条件。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事务、党务等管理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地震监测、地震预报、地震信息与技术保障、地震科研、地震工程和防震减灾教育培训等地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其它行业通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适应防震减灾业务体系建设的要求,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由所在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局人事部门审核,并报中国地震局批准后设置。 11.具体岗位设置按照以下范围确定: (1)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省工程地震研究所(震害防御中心)、省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中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正职,按程序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备案同意后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副职)、内设的综合行政岗位可设为管理岗位;内设的业务技术类岗位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内设的其它岗位根据岗位性质确定岗位类别。 (2)地震台主要负责人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也可设置为管理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其中,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设为五级职员,温州地震台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为六级职员,其他地震台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为七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设置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设置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设置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的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设为三级。 15.按照规定我局评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高等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五级。 16.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技术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一)总体控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总体控制目标是: 岗位总量不超过事业编制总数,其中,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6%,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6%,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8%。 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省工程地震研究所(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等业务单位管理岗位总体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6%,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4%,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省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中心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省地震应急保障中心(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分别为:50%、50%。 地震台站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90%,原则上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1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于人员少,分布不均匀,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实行由局集中调控。 (二)管理岗位 20.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五、六级职员的岗位由局集中调控,七级以下职员按照下述控制标准执行: (1)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七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2个。 (2)省工程地震研究所(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七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1个。 (3)省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中心,七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1个、八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1个。 (4)省地震应急保障中心(局机关服务中心),七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3个。 (5)各地震台,具有领导职责六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1个,七级职员管理岗位不超过1个。 (三)专业技术岗位 21.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按照中国地震局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不能突破中国局下达的指标,其中,正高级岗位不得超过高级岗位总量的10%。 22.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控制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控制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控制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控制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 23.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五)特设岗位 24.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可根据工作和任务需要设立,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只在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等级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事业单位提出,并填写《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1),经省局审核后报中国地震局批准。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5.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6.管理岗位基本任期条件。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新录用的管理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定为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定为八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的定为九级职员。 27.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期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还应体现在任职年限、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其中任职年限规定如下: (1)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一级岗位,须在下一级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须在下一级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岗位,须在下一级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专业技术三级、二级岗位,须在下一级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5)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参照局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执行。 (6)新录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硕士及博士毕业生试用期满6个月、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12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位相应级别岗位。 2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9.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人员以及重大项目的骨干,可进行破格聘用,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0.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同时满足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相关任职条件。 31.离岗安置、待岗、长期病休等在册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人岗位的,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等级确定,不再参加此次岗位分级。 32.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退休前的岗位,按照任职条件要求,可参加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占本单位当年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退休时间不变。 七、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3.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方案表和岗位设置审核表,报中国地震局核准; (2)中国地震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我局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制定我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5)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方案表(见附表3)和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报局人事处核准; (6)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编制岗位说明书(附表5); (7)成立局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含初级)职称岗位聘用委员会、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 (8)组织实施。 34.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中国地震局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其中,符合第(1)款规定的,须按照第33条的规定重新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符合第(2)、(3)款规定的,填写岗位变更(增设)审核表(附表6),报岗位设置管理主管部门核准。 八、岗位聘用 35.公布岗位 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36.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登记表》(附表2); (2)局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用人部门审核; (4)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择优推荐聘用人选。 (5)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37.公示 (1)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38.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确定岗位聘用合同关系,实现聘、用、考核一致。聘用合同年限按以下标准设定: 职员系列岗位 五级、六级职员聘用合同年限一般为5年; 七级及以下职员聘用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 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3年; 五、六、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5年; 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5年;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聘用年限一般为5年。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岗位聘用,可签订长期岗位聘用合同(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2个聘期的,可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他签订长期岗位聘用合同的人员总量应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后,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和上一级岗位竞聘重要参考依据。 39.因我局事业单位已经实行聘用制并签订了聘用合同,根据国家和中国地震局的要求以及我局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职工首次确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变更合同相应内容。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若要招聘新的人员,必须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合同。 41.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在本层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可高聘一级。放宽条件规定如下: 高聘正高二级任职年限至多放宽2年;正高三级任职年限至多放宽1年;正高级高聘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高聘副高五级任职年限至多放宽2年,副高六级任职年限至多放宽1年;副高级高聘年龄要求在40岁以下。 在岗位聘用实施后,高聘时在下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至多放宽1年。 凡高聘一级的人员需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备案审批。 42.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必须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任务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岗位。能由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完成工勤技能任务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工勤技能岗位。只在5级职员领导岗位上设置双肩挑岗位,其主体岗位为管理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事业单位进行首次设岗和岗位聘用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45.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不得突破批准的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和十一级岗位数量。一般按照5年左右的时间,采取适当方式,逐年逐步平稳过渡到批准的结构比例。 46.对于上一级岗位有空缺情况下,可以调剂使用到下一级岗位。在过渡期内,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可以调剂使用到七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可以调剂使用到十级岗位,中级岗位可以调剂使用到十二级岗位。 47.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48.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工资系列不得变更;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系列。 49.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聘用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按新岗位等级,统一从2008年4月起兑现工资;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2008年4月起按新岗位等级工资重新计发退休费。 九、监督管理 5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51.我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组建由纪检监察、职工代表等人员构成的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我局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进行监督。 52.局设立意见箱,接受干部职工对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监督,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局人事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要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 十、组织实施 53.局人事处是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对全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工作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4.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好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要求。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与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55.根据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工作岗位。 56.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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