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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局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国地震局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浙江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行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对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制度。

第六条 每届领导班子签订一次责任书,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变动的,要重新签订。

第七条 责任书签订后,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书报中央纪委驻中国地震局纪检组、中国地震局监察司备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书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书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除报备案外,签订双方留存一份。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内容及责任书式样(见附表)。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通知》(浙震党发〔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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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