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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局工作规则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浙江省地震局(以下简称“省地震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地震局工作规则》(中震办发〔2008〕10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政发〔2008〕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地震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条 省地震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地震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六条 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出差期间须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防震减灾职能

第十条 省地震局认真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及时贯彻中国地震局和浙江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推进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完善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全省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升台网运行管理水平,努力推进地震预测理论及实践的探索和创新,深化对地震孕育发生机理的认识,为减轻地震灾害提供有效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强化震灾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并举,提高城乡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和公众防震减灾素质。

第十三条 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地震应急救援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十四条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地震科技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地震科学研究,支撑和引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省地震局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起草省政府委托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和修改防震减灾发展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立项和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事项等,都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省地震局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必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涉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充分协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防震减灾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 省地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省地震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地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地震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地震局要自觉接受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的行政监督,自觉接受省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地震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加强省地震局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制度。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地震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地震局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八条 省地震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推行新闻发布制度。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地震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明确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条 省地震局要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地震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二条 省地震局处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三条 省地震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局每年初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单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在年终及时总结全年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有特别要求的全局性中心工作任务以及未列入局各部门职能的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局名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机构,参照局各部门职能确定一个单位承办日常工作。局各部门职能已明确的工作事项,一般不以局名义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省地震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地震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局联席会议、局职工大会。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地震系统工作会议,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省地震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省地震局领导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协调局内各单位工作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讨论省地震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地震局的重要请示事项;分析防震减灾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主管副局长通报工作,局长协调全局性工作等。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局联席会议由主办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研究、推进专项工作。

局职工大会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局长批准召开,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和在杭州的局属单位全体职工参加。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全局工作总结和工作部署;专项工作的动员部署、情况通报、总结表彰;全局性政治及业务培训等。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下级部门贯彻执行的,或需向局内各单位、各市地震局通报的,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局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全省地震系统工作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市地震局长参加,必要时有关县地震部门领导也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和贯彻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年度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年度全省防震减灾工作。

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部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地震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职工大会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局领导专题会议、局联席会议、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相关单位安排和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浙江省地震局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局各部门处理公文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据《浙江省地震局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第四十三条 省地震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不经办公室审核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省地震局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省地震局名义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地震局或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阅批后报局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领导分管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四十六条 局各部门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对重要公文或对有关规定进行较大调整时,有关单位必须在办文同时附上办文说明。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第四十八条 省地震局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省地震局印章,必须按《关于用印范围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 省地震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省地震局负责同志,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努力建设学习型、团结型、服务型、实干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省地震局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三条 省地震局负责同志,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负责人室必须坚持执行省地震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地震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地震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地震局同意。

第五十四条 按本规则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和需向会议报告的事项,必须及时提交和报告。会议讨论研究问题,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并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五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

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交办。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未确定办理期限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要确保公文处理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发送省地震局的公文,办公室一般应在当天批送给有关处室或局领导;处室接到需办理的公文后,应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拟文送办公室审核。各处室之间书面征求意见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没有规定时间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急件在2个工作日内、特急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第五十六条 省地震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局长离开杭州出差(出访)或休假,要按规定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离开杭州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离开杭州出差或休假,需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并提前二天告知局办公室。

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及省地震局统一制定实施的各项制度,是省地震局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纪律的基本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凡省地震局制发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则执行。原《浙江省地震局工作规(浙震发〔200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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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