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浙江省安装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挂牌。初创时,会员单位仅23家。 协会宗旨:依法办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与时俱进,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努力做好“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 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决的事项以及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负全责。主要有综合服务、技术质量、教育培训三大职能,其中综合服务负责信息沟通、向中国安装协会及有关兄弟协会联络、参加省厅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并接受任务、起草有关文件、为会员提供办理事务的路径等;技术质量负责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推动施工质量创优、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树立样板工程供观摩学习、编写创优要点技术手册、现场指导创优施工操作工艺、编印优质工程图集等;培训教育负责经授权的各类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培训、组织考试报名和编写培训教材及补充讲义等;此外秘书处还负责组织理事会决定的各类荣誉性质的奖励的评选和表彰。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较少,主要依靠会员单位提供人才资源支持,因而建立了多种人才资源信息库,供开展各项活动遴选应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英文名全称:Zhejiang Installation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ZITA。 第二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是本省专门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线路、管道、设备、金属结构、消防、电梯、动力站、通风空调与洁净、环保、自动化仪表、建筑智能化等安装、调试、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和为安装行业加工配套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安装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浙江省民政厅是本协会的登记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地址:杭州市开元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安装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行业发展要求制订行规行约,依法制订相应的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时提供参考。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及先进管理经验。 (四)、组织开展行业内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安装企业整体素质。 (五)在会员单位内开展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行业主管单位批准的评优活动,向中国安装协会的评奖活动组织推荐参评的奖项和单位。 (六)、开展信息交流、加强与不同行业的协作。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 (八)、组织编印协会会刊及反映行业发展的各类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安装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考核; (三)经理事会到会的2/3以上理事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建设,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经劝告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有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掌握使用财务收支,并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组织,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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