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项目 |
释义 | 浙江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项目实施细则 段永平校友、刘昕女士夫妇为支持祖国教育发展大业,弘扬尊师助学的优良传统,培养学生自强不息的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社会的诚信度,帮助母校浙江大学在读本科学生完成一、二年级的学业,特通过其“心平基金会”,在浙江大学捐赠设立 “浙江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项目”(以下简称“本贷学金项目”)。为了规范本贷学金项目的管理, 提高本贷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率, 依据《捐赠合同》的有关约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学金资金的来源 (一)自2007年起, “心平基金会”每年捐赠100万美元,连续捐赠14年; (二)学生毕业后归还的贷学金本金和贷学金使用费; (三)本贷学金项目基金的孳息。 二、贷学金资金的管理 贷学金资金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简称校基金会)管理, 按照《捐赠合同》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专款专用。 三、贷学金的申请条件: 贷学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浙江大学全日制在校就读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 (三)学习勤奋努力,申请时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列专业年级前2/3,且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一门功课需补考(或重修)、但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列专业年级前1/3的学生仍然可以申请;两门以上功课需补考(或重修)的学生不得申请;一年级新生无成绩要求。 有考试作弊、不如实告知已经获得的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不得申请。 四、贷学金的金额 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学金额度,由学校根据杭州市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金额在每年的申请通告中载明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五、贷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贷学金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和9月,首次申请时间为2007年9月。 贷学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和发放: (一)学生填写《浙江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借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二)学院审核后,将学生贷学金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符合申请资格的人数超过贷学金最大受惠人数时,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受助人; (四)学生与学校签订《浙江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借款合同》; (五)校基金会核算并按月发放贷学金:每半年按5个月发放, 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学生申请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经获得的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已经获得的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的金额在申请本贷学金时应予扣减。 在贷学金发放期间出现受校纪校规处分、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上、休学等情况,将中止贷学金的发放。 六、贷学金使用费和还款 贷学金使用费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或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按年计算复利),具体利率在每年的申请通告中载明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自贷学金发放之日起计,计至贷学金还清之日。 自贷学金发放之日起5年内还款的, 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超过5年还款的, 按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 贷学金无固定期限,学生可以随时还款;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分期偿还, 每期还款金额不限。但最迟应自本科毕业之日起10年内还清,中途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最迟应自离校之日起10年内还清。 学生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直接向校基金会还款。逾期不还者,学校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院系、专业、班级和违约事实等信息,并发布催还贷学金公告。 贷学金未还清之前,学生要积极与校基金会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工作及地址变动情况。 七、贷学金借款与还款的管理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校基金会和各学院负责。其中学院主要负责贷学金的申请审核、催还以及组织受助学生每年学习总结的递交等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贷学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贷学金审定、统一组织签署借款合同等工作;校基金会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回收入帐等工作。 学生工作处在每年4月底向各学院提供毕业班学生心平自立贷学金的借款情况,由各学院进行核对, 并统一汇总至校基金会。 如果发生学生违约情况,由校基金会及时通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学院设法催还。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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