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 |
释义 | 总会简介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在1999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1999年12月经民政部审查同意重新登记,完成了登记注册工作。在此基础上,经过学校领导和各地校友会、广大校友以及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的努力下,新浙江大学首届校友代表大会暨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成立大会于2000年1月16日隆重召开,会议通过了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校友总会领导机构,正式宣告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成立。 目前,遍布北美、欧洲、澳洲、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及国内31个省市、港澳台地区的140个地方校友会,活跃在全球各地,并越来越成为广大求是学子在各地的家,充分发挥着凝聚校友、服务母校、回报社会的作用。 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浙大求是创新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加强与海内外浙大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 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 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 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 统筹管理浙江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母校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6年5月21日第二届代表大会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浙江大学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 组织机构会长 : 杨 卫 浙江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常务副会长: 姒健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大学副校长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仲礼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民主同盟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王天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定吾 江苏(南京)校友会会长,南京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 王建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董事长 王明善 江西校友会会长,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原主任 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史玉柱 巨人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新华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 朱 敏 美国网迅(WebEX)公司创始人,赛伯乐(中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世平 加拿大麦克玛斯特大学教授,加拿大工程院院士 任少波 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 来茂德 浙江大学副校长 吴 平 浙江大学副校长 吴朝晖 浙江大学副校长 何亚非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 邹晓东 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 张土乔 浙江大学副校长 陆重庆 北美校友会会长 陈 征 香港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香港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环球数码有限公司总裁 陈子辰 浙江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 陈左宁 国家并行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政立 民建中央副主席,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罗卫东 浙江大学副校长 竺延风 吉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周庆治 南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祖翼 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郑 强 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 郑继伟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胡 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长 钟 山 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党组成员 钟 俊 中国南方电网总经理 段永平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袁荣祥 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 倪健民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徐 辉 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徐建国 中国驻新西兰大使 章亮炽 澳大利亚校友会名誉会长,澳大利亚工程院院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杰出教授、机械工程学终身教授 董云虎 北京校友会副会长,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蒋巨峰 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 谢杭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大使 楼阳生 海南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褚 健 浙江大学副校长 管坤良 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校区药学及癌症中心教授 薛 政 青海校友会会长,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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