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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
释义

为进一步发挥引进国外智力在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绍兴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为绍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人才智力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1月9日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绍政办发〔2011〕18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能、工作站的设立、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站经费使用与管理、附则6章16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引进国外智力在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绍兴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为绍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人才智力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通过工作站载体引进一批我市紧缺急需的国外高层次专家,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学家、国际著名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等国际高端人才,为设站单位解决一批管理、技术难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科研开发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实现引智成果最大化,达到大力推进绍兴市相关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为本市工作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工作站设站申请;

(二)编制工作站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三)督促、检查工作站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各工作站实行年检制度,对建站单位在外国专家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设站单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连续二年未聘请外国专家或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设站单位,将撤销其命名。

第四条 设有工作站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运作管理和项目实施。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站条件。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属绍兴市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兴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有专人负责工作站的管理;

(四)聘请过外国专家,并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省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核准授牌。

第七条 工作站成立后,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挂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牌子,同时增挂海外工程师工作室牌子,市人力社保局帮助工作站宣传引智成果;

(二)对工作站申报的国家和省级引智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成果评奖;

(三)市人力社保局优先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推荐国外合作伙伴;

(四)对设站单位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八条 外国专家的引进、项目实施及引智成果的推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设站单位可以一次性引进包括技术、管理、营销、认证和培训等在内的多位专家,并可与专家签订中长期合约多次立项聘请专家。

第十条 各工作站设站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需解决的技术难题或有较高研究水平又有市场前景的研发课题;通过市场化运作,积极主动引进高端外国专家。

(二)搜集相关行业科技攻关信息,在外国专家到达工作站后举办一次相关行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科技咨询活动或讲座,会同外国专家协助同行业相关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三)设有专门的外国专家工作室,外国专家在绍技术指导期间,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和生活条件,并配备既精通外语又了解技术的翻译人员。

(四)按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确保专家在绍期间安全。

(五)记录和保存专家指导的文档、图纸、照片和音像资料,在外国专家完成项目指导两周内,将执行成果和专家工作照报送绍兴市外国专家局。

(六)接受省外国专家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对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站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站资助。经核准建立的工作站,由市里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设站科研设施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工作站实施经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引智项目,按工作站设站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财政或对应县(市)财政按照标准给予项目资助。

(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按立项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二)专家组织项目: 按专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三)常规项目: 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专家资助。对设站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给予一定的专家工薪资助。

第十四条 工作站经批准引进专家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资助和科研经费资助等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类别分别如下:

(一)专家组织项目(含常规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二)重点项目,除资助常规项目的费用外,还可资助部分科研经费;

(三)高端专家项目,可给予专家工薪资助。

第十五条 工作站经费是保证工作站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置的专项资金,须经有关部门绩效评估后予以拨付。市财政设立工作站专项经费,各县(市)财政应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

(一)各设站单位应设立引智资金专项账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款专用,保证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如发生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立即停止拨款或追回款项。

(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站引进外国专家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在引进外国专家时,应严格按照专家经费标准开支,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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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