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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
释义

机构介绍

1993年8月10日,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根据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肇环字(1993)24号文的通知要求,设立正科级行政单位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大旺分局,归属区城建办,主管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

2001年,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肇办发〔2001〕17号文的要求设立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加挂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下设副科级科室环境保护科。

2006年根据《关于改革区直副处级(局)所属部分二级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肇高党群[2006]102号),肇庆高新区环保局从肇庆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独立出来,成为正科级建制行政单位,由区党委、管委会直接领导,主管高新区环境保护工作,代管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职能

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是由肇庆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正科级行政单位,主管高新区环境保护工作,代管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本辖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恶臭气体的防治工作;协助监督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各种污染物、污染源防治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四、监督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按国家、省、市分级管理规定,审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七、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地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恢复等工作。

八、组织引进环保科学技术和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环保科技成果;协调管理环境保护资质认可,指导企业做好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等工作;指导和推动我区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统计、环保科技信息管理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组织交流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管理经验。

十一、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发放工作,提出本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

十二、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

1、协助局长组织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机关文秘以及车辆使用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3、负责机关文电收发、登记和办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4、负责全区环保宣传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负责拟制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其他行政性综合文件。

6、负责局机关保密与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党风、作风、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负责人事管理、机构改革、培训、法人年审、录用、考察、调资、劳资与干部统计、退休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9、负责财务管理(包括排污费的入库及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局性会议会务、接待、车辆管理、消防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等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作。

11、组织协调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有关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规划环评股

1、负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对全局重要发文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

2、负责辖区规划环评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和计划以及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3、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计划,审核本辖区各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制度,对本区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和上级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发展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核等工作。

5、负责有关环保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环保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区的创建。

7、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保护责任及定量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两控区”污染控制和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工作。

9、参与环保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法律咨询活动,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股

1、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本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建议。

2、组织对建设项目土建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三同时”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环保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污许可证等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向上级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6、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和技术引进工作,制定核与辐射等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落实核与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

8、负责组织全区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工作。

9、负责监督区内企业排污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和区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工作,并建立企业档案;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环境监测站

1、负责本区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监视性监测。

2、负责制定排污单位污染监测计划,组织编报环境状况公报。

3、负责本区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

4、负责本区发生的环境灾害、污染事故、生态破坏等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监测。

5、负责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

7、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领导分工

陈庆昌: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管综合办公室工作;

叶雪雄: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股工作;

张绮琦:副局长,分管规划环评股工作;

黄燕新:党支部副书记,分管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协管综合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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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