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昭信办字[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执行日期:2001-10-24 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为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全市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本着“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云通信局联发[2001]第41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区域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是指运用计算机网进行浏览、查询、登录等信息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属信息服务业。其场所实行安全审核、文化准营、经营许可、登记注册制度。 二、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昭通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归口管理部门。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体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及时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五、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要实行专线接入,但方式可多样化。凡是合法的电信营运商都可提供接入服务,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无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六、申办条件 1、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网络及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2、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10台; 3、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云南省公安厅选定的安全管理软件,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防有害信息传播、防病毒软件; 6、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规定。 七、申办程序 (一)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接入)、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产权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复印件); 6、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7、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计算机设备及安全管理软件安装情况说明; 8、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由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二)获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后,应当持该文件向县级以上文体部门申请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接入)、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及建筑平面图; 6、计算机设备数量; 7、经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文体部门应当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三)获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后,应当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信息办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文体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均为有效复印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4、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依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书面承诺; 5、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体措施; 6、上网用户的登记或记录留存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7、上网用户收费标准; 8、营业场所产权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均为有效复印件);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及建筑平面图; 市信息办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文体部门。 (四)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和不得从事的行为按四部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至21时,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禁止进入。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开办包厢服务。从事其他文化经营项目的,需报请文体部门审核,经同意后,颁发统一制作的文化准营证并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十一、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市信息办依据四部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三、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市信息办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上网用户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六、违反本通知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以及开办包厢服务的,由市信息办委托县级以上文体局依据四部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违反本通知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十八、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九、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准营证和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违反本通知的规定,采用不正当竞争、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市物价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十一、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由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互联网上网经营许可证进行资质年检,对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四、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昭通市信息办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文体局 昭通市工商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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