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招婿 |
释义 | 朔州招婿招婿也称“赘婿”,俗称“倒插门”。《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长不满七尽,滑稽多辩,数练诸侯,未尝屈辱。”可见春秋时,即有赘婿婚姻制。战国时期,列强争霸,相侵伐,相征战。秦统一六国,战事多;统一后,徭役重。直到汉初,青年男子战死者甚多,留下孤儿寡母;民间经济十分落后。因而从战国到汉初,招婿盛行。 招婿即男到女家的一种婚姻形式。形成招婿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女方父母无子,一是男方家贫无力娶妻。封建礼教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父母无子有女,让女儿招婿上门安家落户,养老送终,继起门户,为的就是在封建礼教面前心理上得到安慰。中国从原始社会后期开始,一直是买卖婚姻。男方家贫无力娶妻,用赡养岳父母为代价,用替别人顶门立户为条件,倒插他门,这是一种变相买卖婚姻。封建礼教规定,娘家不得给女儿女婿烧家住宿,女儿不得在娘家坐月子,女儿出嫁后必须回婆家过时过节等。只有娘家无子时,这些规定才可以破例。所以要给女儿招婿,必须无子。男子替他人顶门户,是贫穷无能的反映。很不光彩,万不得已,是不会招女婿的。所以招婿是社会经济落后的反映,是封建礼教的产物。 另一种招婿是女失前夫,孩子又小,无法依养,变改嫁为招男进家。有招别人进家的,也有招小叔子或大伯子(即丈夫的胞弟胞兄)的。这种招婿称“原地成亲”。原地成亲有两上好处,一是不失掉原家产,二是孩子们不受或少受继父的虐待。朔州地区战事多,再加上贫穷落后,许多丧失前夫的女子,选择招婿的婚姻形式。 招婿有许多约束条件,这些条件要写在“婚约”之中。男方继承女方家产,又要替女方顶门立户,所以男方和孩子必须随女方姓,死后葬在女方父亲脚下。男方还必须同父母和其他亲戚断绝一切关系,不准有经济和人际上的往来。朔州有坟墓不孤葬之习,为了使前夫孩子和后夫孩子不为其发生“争尸”矛盾,所以将招婿女方死后随前夫或后夫而葬之事,事先写在婚约中,以示约束。 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女方招婿,其父虽有顶门,但总不是自己归宿,所以自女方父亲开始,死后不得入祖坟;不得参与家族祭祖祭神活动;不得当娶送亲等。 朔州地区对招婿有如此多的规矩与讲究,说明招婿婚姻形式在朔州成俗时间长,流行地域广,已成为历史文化现象。 一般,无儿的死后,其家产由侄子等家人继承。如有招婿,侄子不可继承家产,所以侄子和招婿之间往往矛盾很深。招婿所生孩子虽随母姓,但在母姓家族中常常受歧视,其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 随着时代的进步,招婿婚姻形式中的糟粕已被或正被逐渐摒弃。 小资料: 古代结婚的“六礼” 旧时(明清时代),大户人家的婚礼甚为讲究,所谓行“六礼”方可完婚,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等。 纳采——也叫行聘,是婚礼中的首礼。男方具求婚礼品,送到女家,请求采择。在此之前,已由媒人撮合好了,只是行个程序,算是正式求婚。 问名——男方具庚柬帖,写上姓名、出生年、月、日、时,送到女家。女方复以姓名、出生年、月、日、时的“回柬”。此谓问名。 纳吉——为正式订婚礼仪。问名之后,以双方的庚,算合宜,定下吉日,男方备定婚礼品送往女家,算作婚姻已定。 纳征——即纳聘之意,定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双方年龄、时机合宜成婚。男方便具礼品,到女方家告知,准备聘娶了。 请期——纳征后,女方没意见,男方选定吉日,写一迎亲帖,写明迎亲日、时,请求女方答应。女方回帖同意,即可进行最后一礼。 迎亲——即成婚礼。这天,男方到女家迎新娘过门,行交拜合卺礼。 旧时“问名”的“庚柬”(亦称“庚帖”),即八字帖,是用一小张红纸,对折成大信封的样子,封皮上写“庚函”二字。 迎亲帖,也是写在一张红纸上。 结婚的年龄一般在16至20岁之间。富家多为小女婿(10至16岁)娶大媳妇。旧时大户人家讲门当户对,经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方可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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