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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章丘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济南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济南市教育局、章丘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市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学籍由市教育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全市统一考试的办法,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计划招收录取新生,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第六条 初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免试直接升入服务区内的初中一年级就读,初中招收的新生由市教育局统编学号。

第七条 小学招生按依法就近全部入学的原则招收适龄儿童,确保学区内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7周岁逐步向6周岁半和6周岁过渡。确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按时入学的,须按规定办理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手续,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一年级新生由市教育局统编学号。残疾儿童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或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服务学校报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电子档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中小学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冒名顶替、双重学籍、其他学校在籍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应有学籍。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6人。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左右。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一般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应在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学生的户籍不动,不允许转学(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第十三条 由外地或外乡镇转入的初中和小学学生,由家长持学生本市城区或某乡镇常驻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所属服务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办理转入审批手续,最后经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同意盖章后方可入学并取得学籍。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会考准考证),否则不予接收。转入我市的学生须具有济南市区或章丘市常驻户口。

第十四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盖章后,先后到乡镇教育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出审批手续,高中学生还要到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需要到省教育厅会考办办理会考成绩注明),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转学证存根和学籍卡留转出学校存档。

本市内转往外乡镇的初中和小学学生,持户口迁移证明先后到转出学校及所属的乡镇教育办、转入学校及所属的乡镇教育办办理同意盖章(教育办用学籍管理专用章)手续,最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学生的学籍卡不得转走,由转出学校存档,转出学校及所属教育办要提供学生转出前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后一并转出。转入学校要根据转出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新建学生学籍卡。

第十五条 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转学手续由乡镇教育办的中学、小学业务员或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办理。

第十七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原则上不得转学;明水城区内的初中和小学不允许互转。高中学生本市内不允许转学。对未经原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要求。

须提供经商营业执照或由劳动部门鉴证的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长期固定住房的有效证件和暂住证。外来务工子女与当地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四章 休学和退学

第二十八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因病或因意外伤害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办理休学,休学须由学生家长持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先后到乡镇教育办和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盖章后,方予休学;高中学生需有济南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上述手续后到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批、备案。休学证明材料必须属实,坚决杜绝假休学、以休学为名变相留级等现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劝其退学。

第三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不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继续保留原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并注册新学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0节以上的高中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义务教育阶段的退学学生应及时动员其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办理休(复)学手续必须使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休(复)学申请表。休(复)学手续的办理必须及时,否则责任自负。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小学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部分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

第三十六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有关科目的考查。

第三十七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制度。中小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当以《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山东省《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应当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八条 中学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对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留级、跳级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初中学生学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留科不留级。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优异,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申请,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高中学生会考科目及考查科目均合格者,由省会考办核发会考合格证明,济南市教育局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四十三条 高中学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在校期间补考一次,补考合格仍可取得合格证和毕业证;如补考仍有不合格的科目,由学校发给结业证,同时允许离校两年内回校参加补考,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及经补考合格的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仍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及格者或其它科目有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者,应当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四十五条 初三、高三毕业学生品德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高中学生休学超过两年且不能复学或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济南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评选,并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

第五十条 高中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初中、小学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其中,高中学生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和初中、小学学生的记过处分,须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高中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应当阶级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会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各中小学应当按时填写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按学期报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当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卡应以班为单位装订成册,有关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管。市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育处(政教处、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章丘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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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