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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岩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黔教通[2005]360号)和《贵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岩区区属各公办中小学校、企事业办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及云岩区地域内市属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  云岩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审核、管理;各学校由教务处负责该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  学籍管理工作列入教育局对学校综合考核评估内容,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教育资源情况及生源分布情况划定各校招生服务片区。全区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中小学新生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按规定受完义务教育。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学校要落实其去向,各学校要在开学后半月内须将本校未报到的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并注明流动去向。

第七条  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以下证件

一、小学

1、有云岩区正式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1)户口本 (2)免疫接种证(3)儿童健康手册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

2、无正式常住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

(1)原籍户口本(查原件收复印件)

(2)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查原件收复印件)

(3)免疫接种证   

(4)儿童健康手册

二、初中

1、有云岩、南明两城区正式常住户籍的两区小学毕业生

(1)户口本     

(2)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

2、无两城区正式常住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小学毕业生

(1)原籍户口本(查原件收复印件)

(2)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查原件收复印件)

(3)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查原件)

(4)家长就业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查原件)

3、学校自行面向社会招收的新生也应查验以上证件原件。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根据教育局要求按统编学号采集数码信息建立电子档案,上报教育局审核后即取得学籍。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九条          新生学籍审核

新学年的九月中旬为新生学籍审核时间。各学校审核新生学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小学:新生入学花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本。

初中:(1)由区教育局下发给各校的初中新生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本。

(2)面向社会招生的新生要带上学生花名册及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方可批准该生的学籍。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条  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入我区中小学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户籍在本区的:

(1)监护人和学生常住户口本

(2)转出学校或区、县(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收原件)

(3)在原学校就读的成绩册(收原件)

暂住人口子女转入我区:

(1)转学生及父母原籍户口本、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我区暂住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查原件收复印件)

(2)原就读学校或该校所属县、区(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联系函(收原件)  

(3)在原就读学校的成绩册(收原件)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持函(学校教务处开具)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领取“转学联系表”。

(2)双方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监护人持转入我区学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开具转学联系函。接收学校应留存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联系函”,作为教育局认可转学生学籍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中途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五上午办理)

第十三条  从我区转往外区县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交材料:  

(1)接收学校或区、县(市)教育局开具的接收证明

(2)转学联系表(原就读学校盖章签署“同意转出”监护人要写明转学原因)

转出办理程序

1、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持接收证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领取“转学联系表”。

2、到拟转入学校或所属县、区教育局开具接收函或在“转学联系表”上“转入学校意见”、“转入区、县(市)教育局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原就读学校盖章、签署意见后,监护人带上“转学联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局基础教育科签章并开具“转学介绍信”,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回原就读学校办理其它转学手续。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指定医疗机构建议病休三个月以上的,经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供材料:  

(1)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局基础教育科科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基础教育科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介绍信”。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  毕业标准

一、小学

小学所学科目考试或考查均应达到合格

二、初中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中至少应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13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  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生学籍审核。

1、小学

(1)一年级新生入学花名册(通过学籍审核并盖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2、初中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师资格证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转学

(1)新生第一学期、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2)企事业子校学生要求转入公办学校

(3)民办学校学生转入非户籍地公办学校

(4)本区范围内学校之间不转学

(5)云岩、南明辖区内学生户籍虽变动但仍属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或变动后离原就读学校不超过公共汽车4站以远。

第二十一条  对转入我区中小学就读的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禁止保留学籍的“挂读”和“试读”,不得以“挂读”和“试读”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不得借转学之机升级或降级。

第二十二条  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收转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岩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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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