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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岩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释义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公通字〔2006〕65号)精神,使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始终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云岩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云岩区人民政府是负责云岩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云岩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云岩区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督促各单位落实。

第四条,各单位“一把手”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业主)是该企业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街道(镇)要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并制定相关职责,工作机制应向社区(村)延伸,社区(村)要配置专职交通安全员。50人以上单位要设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人员。

第六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七条,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区安委会和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制定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控制指标,确保实现安全目标。

第八条,各单位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九条,各单位应接受区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存在的道路交通不安全隐患,应限期改正。

第十条,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并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进行责任倒查。倒查实行分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写出倒查报告,对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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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