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新世纪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
释义 | 机构简介云南新世纪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求实、求真、求新、求诚、求精,即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竭诚服务,精益求精,为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教育厅。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云南省昆明市。 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云南省摩托车商会。英文名称:Yunnan motorcycle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YNM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摩托车经销行业的企业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摩托车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行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促进摩托车及配件经销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云南省摩托车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为会员提供全国及我省有关摩托车生产、销售等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生产、管理等信息及法律、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开展摩托车经营管理的培训服务工作; (六)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云南省摩托车销售、服务的行业标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云南省摩托车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在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入取会员会费。 会费收缴标准: 会长:8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4万元/年 副会长:2万元/年 常务理事:1万元/年 理事:0.3万元/年 会员:0.1万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7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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