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云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云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直接受省科协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的指导。本学会由云南省各有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及专州卫校等从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属地方性非盈利的群众性学术组织。 学会坚决拥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云南省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富民兴滇”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会接受云南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云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Yunnan Society for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第二条 云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云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直接受省科协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的指导。本学会由云南省各有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及专州卫校等从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属地方性非盈利的群众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坚决拥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云南省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富民兴滇”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云南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内。 第二章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学会会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二)、组织召开有较多会员参加的学术年会或联谊活动(一般每年一次),以交流学习和工作情况、联络感情; (三)、按照西南三省一市(云、贵、川、渝)的约定,负责组织三省一市的地区性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专业学术会议(四地轮流主办); (四)、沟通本学会与全国性学会之间业务上的联系,交流学术信息, 参加全国性学会的代表大会; (五)、评审、鉴定并向有关部门推荐本学会会员的优秀论文、科普作 品及科研成果等; (六)、积极开展免费的咨询服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或提供决策依据; (七)、积极接受、承担省科协和全国相关学会所安排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八)、促进会员之间以及与社会各界的教学、科研、以及技术开发之间的合作。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执行本学会的章程; (二)、本人应具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大学本科毕业一年以上,或大专、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生化工作和分子生物学者; (五)、单位会员应为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相关教学、科研以及技术开发业务者并征得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前必须自愿填写并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通知本人。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认真完成本学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理事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三条 若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败坏本学会名誉,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将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报请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审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作出突出贡献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应特殊情况需提前、延迟、多次召开,须报请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并经省民政厅社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联络各个会员单位工作、互通情报;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聘请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坚持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监督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的部分,均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后或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时,由学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必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会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8年12月20日经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全票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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