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
释义 | 机构简介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3年8月成立,是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专门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由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学、特聘督学组成。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下设办公室。 机构职能贯彻国家和省政府颁布(发)的教育督导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事务;指导地、县教育督导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被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普及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及其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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