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健康管理促进会 |
释义 | 促进会简介云南省健康管理促进会,其前身为云南生物医药保健科技协会于2000年7月19日在云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团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于2010年4月2日经云南省科协、云南省卫生厅同意,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更名为云南省健康管理促进会。是由在云南地区的致力于健康产业研究、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相关工作人员及热爱健康事业的个人、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团结热衷于健康产业发展的各界人士,携手研究和探讨健康事务、健康服务及健康管理的新模式,为提高人民健康保障水平做贡献,为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管理事业发展做贡献。 其成立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贯彻实事求是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和谐、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团结有志于健康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研究、管理和服务的各方面人士,开展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学习培训。促进健康产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发挥健康事务、健康服务和健康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主要业务范围1、弘扬科学创新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 2、积极开展与本学科有关的科普宣传、科技考察、学术研讨及合作交流等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以及与本会有关的图书资料,介绍健康管理领域最新动态; 3、协助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大健康观念的树立,以“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全人类健康长寿和实现人人健康”为奋斗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实现上述目标做贡献; 4、承接有关团体和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组织广大会员和相关科技作者,广泛进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与经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 5、开发和储备专业科技人才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为社会发现并推荐人才,增进经验与技术交流,帮助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6、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迅速转化,为健康事务和健康管理的实施做好配套服务,集中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和模式创新工作; 7、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信息化数据库建立和健康管理(个体健康维护与促进,群体健康干预与指导等)技术模型的开发,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人才健康保障计划(如企业家保健等),未成年人健康保护计划和中老年健康管理计划的实施,为支持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社团组织架构云南省健康管理促进会,目前拥有单位会员33家,个人会员69人,理事21人,常务理事7人,下设机构1家(昆明市健康管理研究会)。 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会名称:云南省健康管理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ial Health Management Promo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生物医药保健事业的生产和科研单位与热爱保健事业的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健康管理及相关产业的个人、机构、企事业团体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组织和团结全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云南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普及健康管理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云南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地址:昆明市塘双路2号自由港大厦7A-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创新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 (二)组织广大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广泛进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与经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举办专题科普讲座与科技展览,促进社会主义健康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积极开展与本学科有关的科普宣传、科技考察、学术研讨及合作交流等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以及与本会有关的图书资料,介绍健康管理领域最新的动态。承接有关团体和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四)积极动员和鼓励各相关专业学科的科技人员,共同推动健康管理的实施与发展,对健康管理事务的职业化发展模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帮助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协助相关部门和机构为推动健康管理的科学发展观服务,为制定健康管理的实施计划与方案服务,为提高个体或团体的健康保障水平服务。积极参与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开发和储备专业科技人才资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健康管理的良性发展为努力方向。为社会各方推荐专业人才,增进经验与技术交流,提高健康管理的专业水平。 (七)协助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第三次革命,以“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全人类健康长寿和实现人人健康为奋斗目标”。进一步树立健康新观念和大卫生观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策略,保护环境。积极发展和推动社区、家庭及自我等综合性健康管理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做贡献。 (八)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为健康保健和健康管理开发系统干预措施与方案,通过预测、预防、监测、管理等手段尽量避开或避免药物伤害和手术风险,有效降低医疗成本、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 (九)协助做好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健康调查与研究。建立系统的人才健康保障计划(如企业家保健等),为支持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热心于保健事业的各医药保健产品的生产和科研单位与热爱保健事业的个人及从事健康管理及相关产业的个人、机构、企事业团体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为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 自愿加入本会的医药保健产品生产、科研单位,需将如下资料和《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同寄送我会。 1、国家有关单位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文件; 2、医药保健产品完备的技术资料(复印件)和技术来源证明或说明; 3、医药保健产品的说明书等有关产品的性能介绍。 (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和保健科技人员、对医药保健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人、以及从事健康管理及相关产业的人,经自愿申请,本会同意,才可加入本会。 2、 填写《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并附免冠照片二张(如有发明、奖励等证 书请附复印件)寄交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提供参加国内外各种促销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向消费者推荐医药保健产品;优先向外商推荐优质医药保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五)优先对新产品向卫生部推荐组织专家鉴定; (六)生产的医药保健产品优先申请给予认证; (七)优先引进外资,并为其在国外设厂创造条件; (八)个人会员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并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和书刊;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提供医药保健科技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医药保健科技出版的收入; (四)举办各种保健科技活动的收入; (五)接受捐款与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会费收取标准: 1、 单位会员:大型企业 1500-2000元/每年;小型工业企业800-1000元/每年;科研机构300-500元/每年。 2、个人会员50-100元/每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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