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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云南省价格协会是由关心和从事价格理论研究、价格实际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云南省价格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市场价格调研,提供价格专业服务,致力于市场价格机制完善,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云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云南省价格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其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云南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缩写YN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云南省价格协会是由关心和从事价格理论研究、价格实际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云南省价格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市场价格调研,提供价格专业服务,致力于市场价格机制完善,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云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其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0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老办公楼二楼209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会员加强价格自律,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价格工作;

(二)组织和推动全省价格理论工作者、价格实际工作者和会员积极开展价格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和市场价格调研等活动,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会员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当好参谋助手;

(三)搭建政府与会员以及社会各界联系的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正当诉求和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或组织开展价格诚信、价格听证、价格评估、专家咨询、定调价方案论证等活动;

(五)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咨询、价格协调、价格培训、价格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办理各项价格事务;

(六)面向社会积极开展价格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交流国内外价格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价格工作先进经验,促使全省价格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七)创办价格协会网站,编辑发行价格协会刊物;

(八)开展与其他社团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共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九)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团体,单位会员的代表由各单位推荐;

(二)个人会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热爱价格工作及价格理论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申请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有关价格方面的情况,提供论文、调研报告、工作经验总结,反馈市场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单位被注销、撤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个人会员个人受刑事处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剩余财产的处置;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情况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人数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增补、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动议;

(十二) 决定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协商推荐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本会会长、秘书长由在职领导担任,设专职副会长和常务副秘书长);

(四) 必须是本团体的会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经费来源:

(一)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 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会费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定,经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三十九条 对云南省价格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程 序

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价格协会因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或因发生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具体处分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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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