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地震局 |
释义 | 云南省地震局主要职能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全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全省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规划和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的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全省的地震灾害预测;制定全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督促地州市制定各地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按,并负责检查落实;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海洋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全省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管理贵阳地震台(含贵阳地磁台),对全省地级地震工作机构的防震减灾工作实施双重领导。 (11)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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