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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援非高级农业专家选拔办法
释义

发文单位: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文 号:农办外[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9-26

执行日期:2007-9-26

为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精神,保证选派援非高级农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

商务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共同负责专家选派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审定外派专家人选。

第二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援非专家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有关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地专家选派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专家的初选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选拔范围

第四条

专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重点将从中央及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企业(地市级及以上)中选拔。

专家选拔条件

第五条

参加选拔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政治素质好,愿意为中非农业合作积极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制定国家或地区宏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政策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五)具有参与重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验或经历;

(六)具备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七)具备工作所需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专家选拔程序

第六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按两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确定每年度派遣专家的人数、专业和派往国家。

第七条

两部通过有关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系统、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内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发布消息,同时在两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两部的选拔通知和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 件的专家。

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集团企业的报名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委)统一组织。

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报名。

第九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报名进行严格初审(包括政治素质、外语和业务能力三部分),并将初选结果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条

报名组织单位对每个岗位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初选专家材料应包括:报名组织单位推荐函、通过初选专家总名单、以及每位专家的报名表、工作学习简历、最高学历和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两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外派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经两部领导批准后,下达外派专家名单及任务通知。

第十四条

外派专家赴任前,与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专家派遣国别和期限

第十五条

100名高级农业专家将被派往34个受援国开展工作,每个国家由2-3人组成专家小组,其中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按照“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专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条

每位专家被派遣的具体国家视专家的业务专长和受援国需要而定。在报批外派专家名单的同时报审专家派往国别方案。

第十八条

专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经两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外工作时间。

非英语国家的翻译配备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为非英语国家的每个专家组配备一名翻译(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要求翻译人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相关外语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语口头和书面表达准确通畅,最好有从事外事工作的经历。所推荐翻译人选经评审后上报两部批准。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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