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援非高级农业专家选拔办法 |
释义 | 发文单位: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文 号:农办外[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9-26 执行日期:2007-9-26 为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精神,保证选派援非高级农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组织管理机构第一条商务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共同负责专家选派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审定外派专家人选。 第二条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援非专家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关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地专家选派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专家的初选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选拔范围第四条专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重点将从中央及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企业(地市级及以上)中选拔。 专家选拔条件第五条参加选拔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政治素质好,愿意为中非农业合作积极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制定国家或地区宏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政策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五)具有参与重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验或经历; (六)具备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七)具备工作所需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专家选拔程序第六条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按两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确定每年度派遣专家的人数、专业和派往国家。 第七条两部通过有关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系统、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内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发布消息,同时在两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两部的选拔通知和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 件的专家。 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集团企业的报名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委)统一组织。 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报名。 第九条报名组织单位对报名进行严格初审(包括政治素质、外语和业务能力三部分),并将初选结果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条报名组织单位对每个岗位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提交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初选专家材料应包括:报名组织单位推荐函、通过初选专家总名单、以及每位专家的报名表、工作学习简历、最高学历和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两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外派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经两部领导批准后,下达外派专家名单及任务通知。 第十四条外派专家赴任前,与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专家派遣国别和期限第十五条100名高级农业专家将被派往34个受援国开展工作,每个国家由2-3人组成专家小组,其中组长1名。 第十六条按照“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专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条每位专家被派遣的具体国家视专家的业务专长和受援国需要而定。在报批外派专家名单的同时报审专家派往国别方案。 第十八条专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经两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外工作时间。 非英语国家的翻译配备第十九条为保证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为非英语国家的每个专家组配备一名翻译(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要求翻译人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相关外语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语口头和书面表达准确通畅,最好有从事外事工作的经历。所推荐翻译人选经评审后上报两部批准。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交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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