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原比利时领事馆 |
释义 | 比利时领事馆设立于义和团战争以后。1901年,比利时政府以天津为各国通商口岸为由,向清政府提出在天津开辟租界的要求。1902年2月,比利时驻津领事嘎德斯奉比国钦差全权大臣姚士登之命与清政府委派的代表张连芬签定了中比租地协定,划定现河东740余亩土地为比国租界。 比利时租界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由比租界内的高级侨民组成,历届董事长均由总领事担任,所以总领事实际上是比租界的最高行政长官。由于比租界位置比较偏僻,比利时领事为保持与各租界当局的密切联系,始终没有把比国领事馆设在自己的租借地域内,而是将其设在比较繁华、交通便利的英租界内,与华比银行共同使用这座大楼。该楼建于1921年,东沿解放北路,南抵太原道。西临大沽路,北临大连道。由比利时仪品公司设计并监理。建筑面积2339.5平方米,砖混结构,该建筑基本保持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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