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与高景逸总宪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品名称:与高景逸总宪 创作年底:明代 作者:周顺昌 文学体裁:散文 作品原文朝事[1]至此,真汉、唐、宋未有之党祸[2]也。吾辈一身不足计,惟目睹六君子之惨毒,直使人肝肠摧裂,不复有处世[3]之想。可奈何!可奈何!然毕竟成就一小人[4]之愚耳。 不肖杜户息交,近为先人营葬,山行居多,梦寐清光[5],恨不能缩地[6]一吐其愤郁! 忽得台札,更从仲通华兄备悉近况,甚慰鄙念!此只骨胆气谊,迥超时俗,佳士!佳士!但其加意过厚[7],当之省不深愧耶?草勒布衷[8],百不一尽。 ——烬余集 作品注释[1]朝事:朝廷之事,指国家政治方面的一些情况。 [2]党祸:朋党之祸。封建社会把凡因政治纷争而形成的大型冤案概称为党祸,此指发生在明熹宗时的杨涟一案。详见本书杨涟《狱中血书》。 [3]处世:生活在世上。 [4]一小人:指魏忠贤。 [5]清光:此指高景逸。 [6]缩地:缩短距离。 [7]加意过厚:谓仲通华对自己称誉过当。 [8]草勒:书写潦草。勒,雕刻,此处引申为书写。布衷:宣布衷曲。“草勒布衷”为尺牍习用语。 作品赏析此简前半表达了作者痛恨阉党专权、残害忠良的心情,很能道出周顺昌的品德和为人。阅读这篇短简可以知道,周顺昌后来直接投入到反对魏忠贤的斗争中并为之付出生命,决非偶然。 作者简介周顺昌(1584—1626),明苏州吴县(今属江苏)人,拿景文,号蓼洲。万历进士,任福州推官时,曾逮税监高寀的爪牙问罪。公元1625年(天启五年),杨涟一案发生,他正辞官家居,因斥责魏忠贤而被捕入狱,受酷刑致死。周顺昌著作颇多,但被逮时损失巨大(为友人投火灭迹),后经其子孙多方搜录,编成《烬余集》三卷行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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