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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姚市女企业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余姚市女企业家协会始建于1999年5月,是经民政局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女企业家组织,是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经济发展局,协会设有日常办事机构,目前有会员企业125家,她们都是来自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工商、金融等行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优秀领导者。

协会以创服务品牌、竭诚服务于广大女企业家及其企业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组织优势,为女企业家提供科技、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并注重搭建六个平台,即“关心会员”的服务平台;“与时俱进”的学习平台;“资源共享”的协作平台;“企业管理”的交流平台;“帮困助学”的爱心平台;“展示风采”的宣传平台;“资源共享”的协作平台;“企业管理”的交流平台;“帮困助学”的爱心平台;“展示风采”的宣传平台。给予入会的女性经营者一个宽阔的视野,广博的信息和企业发展的机会。协会多次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各类论坛、培训、讲座,为全面提升女企业家的整体素质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此二次被中国女企业家协会评为“全国先进集体”,同时,被余姚市市政府评为“先进(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余姚市女企业家协会是由余姚市经济发展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作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份的女性经营者组成,从事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全市性女企业家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余姚市经济发展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所在地设在余姚市太平洋国际大厦1207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把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以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开展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地区间的横向联系;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进妇女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与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本人素质较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可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3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热心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法2003[95]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本会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会员600-800元,理事2000-3000元,副会长3000-5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若因工作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团体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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