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我县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申请工作意见》(黔知发〔2011〕45号)和《贵州省专利申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从科技三项费中解决,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 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资助经费的拨付手续。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重点是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择优资助。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凡属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申请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第六条 资助范围: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的申请部分费用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所支付的部分代理费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四)在校学生申请发明专利所发生的基本代理费用和申请费用部分全额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余庆县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l份。 (三)上级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申请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专利申请受理日或专利授权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申请办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采用书面形式报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拨付专利专项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我县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余庆县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出示专利登记簿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市场预测分析材料;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 (六)单位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择优列项,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观,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1年8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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