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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县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县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乡镇应急预案参照省、市、县有关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办法,在属地政府指导下,由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政府负责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乡镇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党政办)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乡镇、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为预案的编制、管理、演练、宣传、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县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县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县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其应急管理办公室(党政办)提出并审核。

村(居)、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党政办)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六条 县总体应急预案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县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县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的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居)、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县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县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八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九条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县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需要由县政府为主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县领导,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县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提出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Ⅳ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县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条 县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预案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县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县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或牵头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演练一次,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或牵头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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