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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规划区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释义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消除因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等。

二、禁止经营及燃放区域:北起巴恒修车场,往东经职中新校址经龙孔沿河上往南经平景、巴寨、陆家寨至下里,下里经龙背、白泥中学、火药厂、小神寨、沿余庆河至天堂桥至魁龙河(平地桥)经木老寨至石羊水库到巴恒修车场(殡仪馆内指定地点除外)。

三、在禁止经营、燃放区域内,除指定的企业外,其它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私自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一律禁止以任何形式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每年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处罚:

1、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安监部门和工商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干部职工等,由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3、其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予以清除;是未成年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或责令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法责任: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由县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管理,由县环保局、城管局负责。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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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