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8]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财采[2006]42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重新制订了《余庆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附后)。为规范《余庆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县实际,工程类暂不列入政府采购,除此之外,各乡镇及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四、为方便货物类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目录内),采用协议供货方式,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纳入一年一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属一个项目的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属同类项目的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 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若无变化,继续按此执行,若有变化则另文通知。 附:《余庆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 余庆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 (4)电梯。 (5)家具:各类家具。 (6)办公消耗用品:打(复)印用墨及纸张。 (7)锅炉、燃料及炊事设备。 2、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 (2)通用印刷品。 (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设备 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 C、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 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 E、教学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2)专用材料: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 (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 (4)公务服装 (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 (6)学校学生课本、学生被褥、校服、学生课桌、凳、床 (7)图书(指学校、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 2、服务类 (1)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及服务类(批量采购):5万元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及服务类(批量采购):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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