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9]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和黔人社厅明电(2009)1号)精神,有效打击和整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我县决定从2009年7月15日至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对象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二、检查重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工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职责分工 (一)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魏江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罗 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忠祥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 万文强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徐官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军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南征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贵洪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谢申礼 县卫生局副局长 金文霞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向阳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胜军 县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万文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泳中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二)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地毯式排查。采取乡镇领导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分片包干,明确责任。各乡镇通过排查,依法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并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的,由县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整治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非法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非法用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侵害农民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动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五、督促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要求,在7月25日前组织开展专项自查活动,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专项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检查情况向全县通报。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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