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实施城镇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10]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10年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按2008年全省社平工资计算,人均月收入820元(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和无房户。 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4.00元。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五、租金补贴系数:人均月收入在820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1。 符合以上一、二条标准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余庆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余府办发〔2008〕50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房保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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