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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释义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上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办〔200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及在2007年底前已化解农村“普九”债务67%的基础上,从2007年12月起,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原则。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试点工作以县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自上而下签订责任书,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审计锁定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须经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

三公开透明原则。清理、锁定的债务,必须由县级综改办在公开的媒体和农村债权人所在地逐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偿债申请和审核原则。需要偿还的债务,公示后,须由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综改办审核同意才能偿还。

五直接支付原则。由县财政局建立偿债资金专户,上级偿债补助资金拨入县级专户,县级筹措的偿债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偿还农村“普九”债务资金须通过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同时,要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偿债先后顺序。

三、核实、锁定和偿还规划

经组织审计认定,“普九”期间,全县农村“普九”债务累计发生5507万元,到2007年底已偿还3707万元,尚有债务余额1800万元。债务余额结构为: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1094.86万元、欠施工单位垫款52.39万元、向学生家长借款10.06万元、向教职工借款37.43万元、其他个人借款12.95万元、其他应付未付款589.31万元和贷款利息3万元;用途为:基本建设1510.30万元、教学设备289.70万元。

我县对锁定的债务余额,计划用一年时间全部偿还完毕,偿债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1616万元,县级财政预算安排184万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84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100万元),共计1800万元,偿还条件已经具备。(《余庆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情况表》附后)。

四、政策规定

一债务时限、范围和内容

⒈时限。从我县开始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

⒉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县、镇),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教学点纳入相关中心小学),纳入化债范围。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如高中、幼儿园等)和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及公办民营学校的债务不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

⒊内容。农村“普九”债务的认定内容要与农村“普九”期间国家的有关政策相一致,主要包括农村“普九”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附属设施和购置教学设备等形成的债务。

二债务本金和利息

⒈本金。按银行借款、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个人借款等债务来源区分,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⒉利息。农村“普九”期间形成债务的利息一律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以不高于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测算,其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⒊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对学校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学校应负责尽快追回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必须作坏账处理的,应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查确认。

⒋债务人不明确的,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⒌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直至确认后方可纳入化债。

⒍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

⒎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⒏对于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⒐完全中学的债务只反映其中初中部分的债务,属于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等债务,按初中部分学生数占该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项目债务数划分出初中的债务。

⒑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教学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三债务锁定和登记

所有清理出的债务,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锁定。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后锁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的农村“普九”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

清理锁定的债务余额,县综改办要逐笔在省统一下发的计算机软件中登记,并将数据库汇总上报市综改办。

四债务的剥离

县人民政府将经市审核认定后的债务余额,在上级批复实施方案后,从原债务人(如学校等)全部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综改办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上划的债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承担。县综改办和原债务人(如学校等)要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债务剥离后所有原债务人(如学校等)应无任何“普九”债务余额。剥离的具体办法在市的指导下县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偿债资金来源

⒈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州、地)财政安排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

⒉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

⒊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

⒋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

⒌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

⒍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二偿债资金的支付

⒈债务的偿还,应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⒉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县综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县综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对涉及面较大的农村群体债权人(如农民群众、乡村教职工等),县综改办可委托乡(镇)综改办进行申请受理,再由乡(镇)综改办将相关资料转交县综改办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⒊县综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接县综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户。

⒋县综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⒌建立和使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三控制发生新债

进一步强化责任,控制发生新债。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的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补贴。

四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

正确处理清理化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稳定。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对取得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和总结。典型案例分析主要以债权为分析对象,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其他特色案例,完成一个,上报一个。县“普九”化债清理小组各成员单位至少要承担1个案例分析任务。

五严肃化债纪律

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不遵守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及学校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步骤及配套措施

我县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用一年时间、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宣传和培训。县人民政府已建立了“普九”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实行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政府“一把手”是化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教育和农村工作的领导都是相关责任人,确定县综改办为此次偿债工作的主管部门。综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和考核补助等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学校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集中支付、资金使用监督、债务复核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审计化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债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等工作。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把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原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在办公室内设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银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参与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联席会议,切实负起统一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县综改办和宣传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适时组织宣传。2008年3月底前,县级已组织完成了培训任务。

第二阶段:清理、审计、锁定。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必须施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建立债务清理、审计、锁定公示制,做到程序、过程和结果公开。对经审计的债务,审计部门要出具审计认定书。

第三阶段:制定方案和配套措施。县综改办拟定《余庆县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报批。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制定我县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范围(即:农村“普九”债务)、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分乡(镇)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乡(镇)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条”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各乡(镇)年度安排的化债资金总额、分乡(镇)偿债资金来源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4月25日前,县人民政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市综改办。

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起草相关配套措施。县综改办制定《余庆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县财政局制定《余庆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综改办制定《关于乡村发生新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以保障“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阶段:报批方案、签订责任书。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将实施方案报市综改办批复,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

第五阶段:债务化解。要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偿债资金运行全过程监控。县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责任书,按化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偿还。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阶段:督查、总结、验收。加强督促检查,对农村“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必要的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全县农村“普九”清理化解债权人总数的40%。县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对照所签订的责任书,对我县的“普九”化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综改办,做好市对我县“普九”化债工作的总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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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