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缓解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遵义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贫困群众,是指户口在本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定期救济的农村社会救济对象; (五)享受民政临时救助或未享受民政救助的一般困难群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调查评议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调查评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审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县民政局成立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审批小组,负责全县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定期救济的社会救济对象住院治疗,根据自付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予以救助。 1、一次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救助自付医疗费的20%; 2、一次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救助自付医疗费的30%; 3、一次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救助60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救助自付医疗费的50%,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三)农村贫困群众中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享受民政临时救助或未享受民政救助的一般困难群众,被确诊患下列疾病住院治疗的,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定期救济的社会救济对象住院治疗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1、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肌麻痹(中枢性、周期性)需呼吸机治疗者; 2、各种原因引起的单个或多个器官重度衰竭; 3、各种原因引起的尿毒症需透析者; 4、各种中、晚期肿瘤(包括白血病、再障、血友病等); 5、各种原因引起的皮肤大疱松解症; 6、Ⅱ度以上大面积烧伤(>60%以上),工伤除外; 7、糖尿病合并严重合并症(如铜酸症中毒、高渗性昏迷或肢体坏疽等); 8、重症胰腺炎; 9、各种原因引起的弥漫性腹膜炎或败血症,脓毒血症; 10、关节置换、脊椎手术需钢板等内固定者; 11、各种门脉高压所致的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 12、经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认定的其他疑难重症疾病。 第六条 申请农村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请(本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家属代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是民政救助(补助)对象的,需提供县民政局审批填发的民政救助(补助)证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正在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证明;未享受民政救助(补助)待遇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四)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史材料、自付医疗费用有效收据;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患者在住院终结后的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家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庆县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提请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审核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每季度定期召开审批小组会议进行审批,并将救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医疗救助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八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住院治疗的不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 (二)工伤;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费用,由县民政局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予以缴纳。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存折发放,不能直接发放现金。医疗救助对象是民政救助(补助)对象的,通过民政救助(补助)存折发放;无民政救助(补助)存折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提供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将医疗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后,要及时通知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农村贫困群众就医实行优惠,具体优惠项目和优惠标准由县卫生局制定。 第十二条 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予以预算安排; (三)民政部门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捐赠款的10%,以及捐赠者定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上级下拨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共同筹集和管理,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用帐户,实行基金式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庆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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