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于都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巩固“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义务教育法及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1、适龄少儿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少儿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2、乡(镇)人民政府对适龄儿童在入学前15天依法发《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凭《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 县城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的发放由县直小学负责。 3、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4、外来经商、办企业及其它工作人员和民工子女入学凭户口簿、居地暂住证、从业情况证明,由所在地中心小学或县城小学统一安排。 5、农村适龄少儿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县城适龄少儿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批准。 因身体原因需要免学、缓学的,应附县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6、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范围内或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少儿入学。 二、学籍1、中小学生学籍由各中小学校具体管理,学校教导处具体负责,要建立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档案,并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2、中小学新生入学注册15天内,招生学校要造好新生花名册,填好学籍表,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县直小学和初中以校为单位,统一编号,按教育局通知要求如期办理。 3、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学籍资料的填写、归档、移交工作。每年7月初为中小学学籍档案交接时间,小学毕业生的学籍由乡镇中心小学或县直小学连同小学毕业生花名册如数移交给招生中学。初中毕业生的学籍表按中考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每年8月各校将有关学籍档案整理归档。 三、休学、复学1、学生休学仅限于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长时间(三个月以上)的正常学习者。特殊原因须休学的,要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休学。 2、学生因病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填写休学申请书,半个月内由学校派人带以下材料到教育局基教股办理审批手续:(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须住院治疗三个月以上或休养三个月以上);(2)休学申请书。 3、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一周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持休学申请书和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同意方能复学。学生复学后十天内由学校派人带证明到基教股办理复学手续。 四、转学1、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监护人先联系好转入学校,填好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盖章,连同学籍表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接纳无学籍的学生。 2、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他校学生就读。 3、转学手续只能在学期结束前后或开学前后十天内办理(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4、初三年级学生不能办理转学手续(随户口转学除外),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五、借读1、借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1)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要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居住的学生。(2)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扶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扶养监护的学生。(3)跨县区流动的适龄少儿,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2、学生借读,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带有关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借读证明书,经借读学校同意盖章,到户口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借读学生凭有关手续到借读学校注册。 3、学生借读原则上只能在开学前后十天内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不予办理。 4、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把已接收的借读生推出校门,要保证借读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六、升级、留级、跳级1、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2、县城小学、初中原则上不留级。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可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同时带期末考试卷和学籍表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留级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留级。 严格控制留级生数量,县城中小学留级率控制在1%以内、农村中小学控制在2%以内;并逐步实行不留级制度。 初中、小学毕业年级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初中、小学每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 3、小学、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4、留级手续只能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后10天内办理。 七、奖励、处分1、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2、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3、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能开除和勒令退学义务。对学生给予处分,由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报请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教育主管部门裁定。 4、受处分的学生,经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除。 八、评价1、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录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2、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进行期末一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并酌情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其它规定1、中小学生学籍由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9月份集中办一次,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专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2、中小学生学籍不能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办理学籍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3、对需要转学又办理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原学籍管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转学学生的学籍表。 4、因特殊原因需补办学籍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5、除规定时间内到基教股办理留级、转学、借读、休学手续外,每月最后一周可办理转学、借读、休学手续。 6、办理学籍、留级、转学、休学等手续,由学校指定专人按规定时间到基教股办理。 7、转入县城小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先办理转学手续,否则,将不列入初中划片招生对象。 8、县城中小学每年6月30日前要到县教育局基教股核定新学年学位数与招生数,根据学位余额审定可以转入学生数,然后为转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9、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直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包括刑事处罚。 十、附则1、本规定由教育局基教股负责解释。 2、高中学籍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于都县教育局 2006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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