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新县监察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所辖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规定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四)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县实际,草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地方性规定。 (五)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制定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政府各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在县委、县府领导下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负责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县行政投诉中心、县机关效能办公室的工作,受理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投诉、行政投诉、机关效能投诉。 (八)负责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指导,促进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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