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和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县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类开支以及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的其他单位的固定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实施机关,其主要任务是: 1、办理纳入采购内容和目录的采购事宜; 2、组织有政府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 3、受有关单位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 4、按有关规定考察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资格 ; 5、办理县政府机关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国家采购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2、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目录; 3、按有关规定审核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的资格; 4、处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5、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6、搞好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中心定点的情况下,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内容: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房屋装饰及维修、环境绿化及美化、生态建设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锅炉更新及燃煤、车辆修理及燃油、印刷、接待、会议、投保支出等。具体采购目录由县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公布。 第九条 为政府采购提供商务(服务)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 3、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纪录 ; 4、从事工程项目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同中标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标准、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经费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3、银行贷款和社会募捐等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经费通过县财政部门拨给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结算。分散采购经费由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和定点供应商结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服务商)如不能履行合同,政府采购中心可给予警告,直至取消供应商(服务商)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都要按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目录主动上报采购计划。擅自采购的不仅采购无效,而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行为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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