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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概述

根据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01年9月由原市土地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为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工作部门。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位于大同市迎宾东路40号,局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在职人员294人。局设置18个职能科室,直属9个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土地、矿产、测绘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全市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审上报工作;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耕地,及时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六)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土地估价工作。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研究制定不同区域的供地政策和矿权投放量,参与经济宏观调控。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办理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审查、申报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公示。

(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调处矿山企业间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储量动态监测,建立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探矿权纠纷,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交流;组织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十四)依法管理和组织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重点工程测量;依法管理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市测绘市场。

(十五)负责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考察、任免、调动、交流、奖惩、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

(十六)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资产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调查研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组织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和信访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非农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参与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国土资源供求关系和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土地供应政策措施;参与产业、区域发展研究,运用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职能,从土地和矿产资源总量、结构上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全市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初审上报工作;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财务科

组织拟定并实施有着财务会计制度;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直属事业单位资产;负责管理局机关的行政经费和各种专项业务经费,编制预、决算;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征收土地专项资金。

(五)耕地保护开发科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土地开发政策,对全市耕地数量变化进行监测,研究提出耕地总量增减的奖惩措施,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任务的落实。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土地开发专项规划的实施,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策和具体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报和审查评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导县(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织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验收。负责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开垦耕地计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划。

(六)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

拟定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和规范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报省、市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申请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征地报审批工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被征地农地补偿和安置工作。指导、检查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 (镇)村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负责涉及农用地的土地置换、指标折抵的审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大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统征出让工作;负责全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资料的审查;负责对各类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及延续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资料的审查;负责对各类矿山企业相互间资源调查意见和方案的审查,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负责对省授权的其它金属类、非金属类矿产集体及个体私营采矿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延续和变更采矿登记手续,并代发采矿许可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权属争议;参与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

(十)地质环境科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的开采,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生态环境。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科

(大同市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类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审核矿产资源储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负责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报告,参与拟定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政策。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科

负责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监督检查其施工情况;对地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合法探矿权;调处重大探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计划;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三)执法监察科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建立同人事、纪检和公、检、法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落实国土资源执法责任制、动态巡查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处置、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适时直接查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违法案件和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对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测绘管理科

(大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测绘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草拟市测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区域测绘工作;指导、检查市测绘市场,负责测绘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十五)人事科

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制度,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承办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局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及局机关的考核、考察、任免、调动、交流、奖惩、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局直属事业单位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劳动技能鉴定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七)监察室

根据同办发[2001]34号文件精神,市纪委、监委向市国土资源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全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科级建制,核定正科级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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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