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英美司法制度 |
释义 | (一)法院组织: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三)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四)辩护制度: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野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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