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使用效益,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稳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物品和用于灾后重建的物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和严格管理使用救灾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具体使用和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和调度。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救灾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救灾资金的分类:(一)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灾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的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春荒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每年3至5月和一季度作物期的3至7月期间灾民口粮及缺衣少被和治病救济;(三)冬令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及缺衣少被和治病救济。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 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灾民生产恢复重建。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分级负担。县人民政府要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进行分级负担。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在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不得搞平均分配; 2、不得截留、挪用; 3、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4、不得向无灾区划拨资金; 5、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 6、不得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外的其他行政开支; 7、不得用于扶贫支出; 8、不得用于提取周转金; 9、不得用于抵扣灾民的上缴提留款和各种税费; 10、不得用于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灾害救助; 11、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安排春荒、冬令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灾民。 第八条 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应当在2日内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灾民。 第三章 救灾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灾资金的申请:由有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救灾资金使用报告,在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有关部门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救灾措施,下一步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报告不按规定或这虚报、瞒报、假报,一经查实,县人民政府一律不予安排救灾资金,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救灾资金的审批:救灾资金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在准确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自救能力及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制定初步方案,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以有关单位、财政两部门联合文件下发到乡镇。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的发放: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调度资金和物资,保证救灾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缓拨救灾资金,不得用作任何抵扣。财政部门在收到下拨的各类救灾专项调度资金或其他救济资金以及物资后,需将资金及时拨付到救灾资金专户上。在分配方案确定后,从县财政专户中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部门的救灾资金专帐中。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如采用实物救济灾民,救济物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以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并对救灾物资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救灾资金预算监督,做到专人负责,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要求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完整、准确。 第四章 救灾资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救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