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阴阳构权论 |
释义 | 庐阳先生 发表于 2005年04月07日 @ 07:24:26 CST 阳主政,而阴应之。故所谓要者,曰权与材是也。因权则有主,因材则有势,形神因而立。若阴阳不和,则其形解矣。 建元之纪,谓之初蒙,谓之孚甲。甲应中土,是其根政。又天一生水,其气归元,以之为道根,故曰水土合德。德者,载器也。 故水土者,材之本也,木者,材之生也;金者,材之收也;火者,材之消也。消万物莫如火,故火为物之极也。 乾者权之大主也。易曰乾知大始,坤作成物。是为权材相宜也。其行健,直往无不利。 震者权之出也。故曰帝出乎震。正阳之气之出,万物皆震,此令之所当行也。所以行者,巽鼓之。巽者随其阳,桴鼓相应也。 离者权之明也。令通政和,其政光明,故离者,丽也。其政所以明者,阳气正也。阳气正者,得其位也。故坎藏玄水,真阳蛰中。此其根之正,而气之和也。水火相济,其气当和。 艮者权之制也。位高而能节度群阴,所以为权重也。权得用则物有节,用得体则政亨通,此所以悦也。故兑者,悦也,以应其政也。 震其往在阴,不可用于阳,用于阳则不实矣;坎其往在中,不可用偏,偏则失治矣;艮其往在阳,不可用阴,用于阴则失势矣。此三阴三阳之浮沉也。 阴者曲也,阳者伸也。曲伸序理,神明合宜。 物以材权为理,理不出阴阳。全体成用,其道不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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