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殷卓波 |
释义 | 人物简介殷卓波,广州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原村主任,穷苦人家出生的“黑老大”殷卓波,因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涉黑团伙共19人在广州中院听判。其妻子梁少峰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情介绍据介绍,自2002年开始,殷卓波以电话接受投注等方式与尹某伦、蒋某晓等人以足球赛的胜负结果进行赌博,赢取巨额赌资。此后,殷卓波多次指使黄顺峰、周志仲、谢达焯、周世亮等人追收赌债。妻子梁少峰则负责赌债偿还情况,并通过其银行账户对赌债进行查收、支取和转移。 2004年下半年殷卓波回到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发展势力。2005年6月,殷卓波通过时任南岗村党支部书记黎建立的安排,担任南岗经济发展公司经理,获得村经济事务的管理权。2005年下半年,殷卓波在南岗村的众多村﹑社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指使他人殴打南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社长殷某华(殷卓波亲戚),从而对村﹑社干部及村民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殷卓波遂利用在村民中的威慑力,在2008年南岗村换届选举期间,指使组织成员采取威胁、恐吓、监视、贿选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最终在换届选举中当选村长。殷卓波上任后,一人身兼村长、治保会主任、经济发展公司经理三个重要职务。为了进一步扩大势力,殷卓波营私结党,排斥异己,提拔、安排多名组织成员担任治保会副主任、治安队长等要职,继而全面控制南岗村基层政权。其间,殷卓波指使组织成员带领治安队员强行向南岗村内的工厂、企业、商铺、卖淫人员等收取“综合治理费”等高额费用。 法院宣判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卓波、周志仲等19人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等八项罪名。其中,殷卓波个人就有11项控罪,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法院认为,以殷卓波为首的犯罪团伙别于一般的黑恶势力,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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