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没有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恰当的。《物权法》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的情况下,有约定顺序的依约定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才能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应当先将车作价还款,不够的部分由汽车销售公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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