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宜春市公安局 |
释义 | 宜春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正确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全市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负责对全市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和门楼牌、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六)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消防、警卫、边防工作。 (七)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保安队伍的建设。 (九)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安康医院等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监所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以及承办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工作,以及承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处置恐怖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十五)组织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七)领导全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部队、边防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指导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教育、培训及技能训练;组织指导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十九)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和较大违纪案件。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设有办公室、政治部、指挥中心、纪委监察、国保、610办、经侦支队、治安支队、技侦支队、监管支队、信通处、出入境管理处、法制处、装财处、户政处、禁毒支队、信访处、警卫处、网监支队、特警支队、刑警支队、交警支队、看守所、警务培训中心、袁州分局、城管公安分局、开发区分局、明月山分局、林业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武警支队警等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 办公地址:宜春市宜阳大道18号 邮政编码:3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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