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遗址和墓葬 |
释义 | 遗址,是人类活动的遗迹。广义上说,人类活动的一切遗迹均可称为遗址。因此,笼地称昙石山文化遗址是可以的。但是,考古学上的遗址和墓葬是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界定什么是文物时,明确指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专门分出“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文物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考古工作手册》指出:“居址是人们在世生活的遗迹,墓葬却是人们为死后在另一世界继续生活的遗迹”。遗址发掘用“探方法”分清层位和遗迹遗物。墓葬发掘的第一步工作是“找墓口”——先作钻探工作,弄清层位关系、分布位置及范围,找出要发掘的墓葬的确切周边范围,然后按程序往下发掘。昙石山自1954年发现以来共进行八次发掘:第三次发掘墓葬2座;第五次发掘墓葬1座;第六次发掘墓葬32座;第七次发掘墓葬3座;第八次发掘墓葬42座,加上建馆时补充发现3座墓葬,共发现83座墓葬。其余均为灰坑、壕沟和陶窑。因此,严格地说,昙石山是墓地不是居住遗址(五座陶窑是后期修建在墓地上)。按照田野考古操作规程,墓地考古的重点是寻找“墓口”,用“沟探法”进行发掘,并根据墓葬打破关系和墓底出土陶器类型进行分期分年代。半个世纪以来,把昙石山当作遗址机械地用“探方法”发掘,不注意寻找墓口,造成了层位混乱、年代不清的问题。2003年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出版、福建博物院等单位主编的《虎林山遗址》也存在这个问题》。漳州市虎林山也是一个墓地,在2314平方米的范围内共发掘20座墓葬,其余均为遗留地表的石器,并不是什么“遗址”。墓葬年代的确定比较单纯,可根据墓葬叠压的早晚关系和器物考古类型学来判定,即俗话说的“器物排队”。而遗址年代的判定比较复杂。福建省考古实践中,往往套用整齐划一的“探方法”,不注意区分遗址和墓葬的不同发掘对象,造成许多失误。为此,我在1998年3月25日《中国文物报》上发表《探沟法与沟探法在考古实践上的运用》专门批评“那种视‘探方法’为正规的科学发掘,认为‘探沟法’、‘沟探法’是不正规、不科学的看法是十分片面的看法。不管在什么地方、不问什么情况,都用‘探方法’试掘不仅费时、费力、费工,而且不注意诸如墓口等重要迹象,还会造成人为地破坏。” 附:拙文《探沟法与沟探法在考古实践上的运用》(中国文物报1998.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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