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释义 |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的条件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签注种类1. D签注:定居 2. J签注:居留 3. T签注:探亲 4. L签注:旅游(团队) 5.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G签注:个人旅游【(国家旅游局已正式确定大陆城市于2011年6月28日开放第一批:北京、上海、厦门户籍居民。第二批赴台个人游启动时间2011年4月17日,首阶段广州、天津、重庆、南京、杭州、成都六城市于4月28日正式启动,济南、西安、福州、深圳等四城市将于年内启动实施。)】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换发条件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内页用完的;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的。 办证时限规定1. 公安机关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般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公安机关对再次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有关证件收费标准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3.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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