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阳泉市矿区专利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专利事业的发展,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自主创新意识和专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阳泉市专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实施第二条: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和《阳泉市专利管理办法》,设立阳泉市矿区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和阳泉市矿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和高新技术的研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及实施转化,发展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 第三条: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选择一批技术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特别是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专利项目,列入专利实施推广资助发展计划重点支持,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和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列支,用于推动专利技术的创新、申请、实施与转化。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予以资金支持。对于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专利项目,要优先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要占科研、新产品、攻关计划项目的10—15%以上。 第五条: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市场,建立我区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贸易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贸易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实施的,应当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实施,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专利可以依法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按出资比例参与投资。 第七条:强化专利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贸易发展。专利资产所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资产评估由阳泉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设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举办各类专利信息发布会和专利技术(产品)交易会、展交会,增强专利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 第九条: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立专利试验示范基地,将专利工作贯穿于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优先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名牌产品,推动专利技术有效实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专利的奖励第十条:完善鼓励发明创造的政策规章,对在专利实施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实施发明专利项目年规模效益达到3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年规模效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专利实施企业应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一条: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资金资助。一项发明专利资助金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金不少于2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资金不少于1000元。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专利申请量,申请专利被受理后,凭受理通知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每项不低于500元的资助金。 第十二条: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资助金,应由本级财政列支或在区“科技研发资金”中支出。根据“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规定,执行上资下不资的办法。 第十三条:应当将专利发明成果与企业考核、职工晋级、职称评定挂钩,鼓励发明创造。通过对实施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为专利和专利产品的开发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十四条:为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凡属区域内科技人员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资助申请经费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资助申请经费12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资助申请经费800元;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0—30000元;对年度专利申请量达10件以上且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或发明人,除享受市级专利奖励外,区应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四章 专利的保护第十五条:建立完善我区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专利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我区的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第十六条:除国家对专利的强制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违反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侵权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侵权请示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在处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对请求人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处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处理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的地点,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期间,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转移被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阻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专利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阳泉市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经济贸易、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专利实施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当年获取专利申请授权的,须到区科技局登记备案,方可得到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项目支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阳泉市矿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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