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阎大绶 |
释义 | 阎大绶 (?—?)字承符,山西凤台县人。举人,清乾隆十二年(1747)任知县。谦虚谨慎,通情达理,注重个人修养,爱护黎民百姓,除了正税之外,修缮、差役等费用都靠自己俸银去填补亏空。曾变卖家中资财替平恩四里垫付历年积欠税银二千余两,在百姓面前从未流露出有德于民的意思。平生最注重知识,凡县内知名人士,必定邀来与其座谈,倾听教诲。乾隆十五年(1750)对县内儒生进行考试选优,象正式开科一样严格。文史鉴赏才能很高,即使老师儒亦为叹服。推崇真正的学问,力戒淫词秽语。告诫人们要知廉耻,重节行。县内知名人士都把他当作知己,百姓称他是通商惠工、淳化民风的好父母官。由于治理得好,当时人们很少有违法乱纪的,监狱里常常是空无一人。为什么上天竟然对这样的人也不怜悯呢?竟然让他在邱县任职的第十年,积劳成疾,死在任上。当时百姓为他的死而深感痛惜,于是传说阎知县死后成了邱县城隍。从中不难看出他为官清廉勤于政事的形象已深得民心。当时,他的事迹在太行山一带广为流传。 附:一字巧断卖身契 杨凤奎 据世代口碑相传,就是像阎大绶这样一位清如水、明似镜的清官,在其接任第二年,县里确曾发生过一桩令人迷惑的案件,但由于阎知县能虚心求教,不但严惩了凶犯,且彻刹了诬告风。 事情是这样的:阎接任后,很快处理完前任遗下的积案,没有人说不公的。就拿历任县令挠头屡禁不绝的讦告、诬告之风也得到有效的抑制。但就在此时,”却冒出—桩稀奇的诬告案。 乾隆十三年(1748)一天,邱城东街有个人叫余勒的人,跑到县衙击鼓状告同城南街邱一诚,作为叛逆的仆人殴打主人。阎接状后询问。余勒说:“邱一诚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卖身于我已故父亲当仆人。到今上二年(1737)父亲病故,家庭贫困,不能养活他,邱就背主投营,潜外谋生,现邱家庭富裕,我却因家庭屡遭变故,贫苦无以为生。因而让他拿钱赎身,使我能借助于赎金生活,岂料邱昧着良心不承认,-反而放肆地用拳头打我。现在邱亲手写的卖身契还在,请大老爷过目,为我主持公道,绳邱以罪。”说毕又随手递上卖身契。 阎知县接过细看,但见此契,字迹清晰,事由具备,套画押字齐全,且确有“康熙五十九年X月X日立此字据”的字样。阎令书吏将诉状和卖身契收下,令余暂且退下。大家,知道在旧社会仆人殴打’主人为大逆不道,是要治罪的。阎那敢怠慢,心想这还了得。即差皂隶传邱—诚到堂问话。邱陈述:“小人在县城南街开了一爿米店,余勒曾多次赊米,已经欠了很多钱,有众多人证,有账本可作凭证。前段时间我向他索讨所欠米钱,余勒不肯还,还要赊,不赊给他,”他就大打出手,彼此间互相斗殴是有的,若说我是他家的仆人,则完全是余凭空捏造。希望大老爷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还我以清白,严惩余勒诬告之罪,找出幕后帮凶……。” 阎知县因余勒诉状中称卖身契系邱一诚亲手所写,就命皂隶取来文房四宝,择拣“卖身契”中数十字让邱书写,结果大部分字迹确实很相似。阎知县严词质问,邱一诚吓的只—味痛哭流涕,拿严刑恐赫他,邱不禁捶胸痛哭,大喊冤枉。看相貌表情他确很冤枉,观其五官,犟厚而不带凶狡之相。 阎知县一时茫然,不能裁决。一面令快手皂隶速去调查取证,一面暂将邱一诚收监候审。 退堂后阎知县忙招来僚友典史刘铭,教谕何文烈,训导尹淑身,把案情说与他们听。与群下教,集思广益。想听取他们高见,共商处置办法。 刘铭认真审视完卖身契,沉思良久,请何文烈取来《康熙字典》和《上谕》等,反复查看把玩。然后对阎知县说,“这是一份假契约。乍看起来天衣无缝,细琢磨即漏洞百出。”阎忙问:“漏洞在那里?”刘慢慢说:“按‘丘’姓乏‘丘’向来没有邑(阝)偏旁,对孔子的名字,历代都不避讳,只是到了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二十七日,皇上为足副朕尊崇先师至圣之患”,才下旨:“先师孔子圣讳,理应回避。嗣后,除四书五经外,凡遇此(丘)字,并用‘邱’字。凡系姓氏俱加‘邑’偏旁为‘邱’字。”在此之前,并没有把“丘”写成“邱”的。诉状说邱一诚卖身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作为姓氏的“丘”字当时还没有邑(阝)的偏旁,现在契约内径写成“邱”字,这于理不通。可以想见是假的。 尹淑身接着说:“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邑部,邱,地名,从邑,冀声。”,宋本《广韵》;“尤韵,邱,地名。”《康熙字典》邑部,也说:“邱,《唐韵》去鸠切,《集韵》祛尤切,音丘,地名。”可见在雍正三年前“邱”、字只是个地名专用字,除用作地名外,别无他意。。 何文烈亦云:据诉状称邱—诚今年39岁,追溯他出生时间应当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他才十多岁,当还是个在街市玩耍或刚入塾的孩童,又怎能写出如此工笔正楷的契约呢?在雍正以前,不可能预知要避讳。其中必有猫腻,严厉质审,从“邱”字打开缺口,定能弄清案件真相,顺藤摸瓜,亦能抓住幕后凶犯,确又可藉此彻底刹住诬告、讦告之风。” 阎认为他们三人说的都对,深有道理,心中已有了谱。皂隶此时亦来奏报:“已查明余勒从小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混迹酒肆,吃喝嫖赌,已把祖上遗下的一个偌大家业折腾的只剩下一付空壳,确是个不务生理,光棍街痞。”“邱一诚呢?人很老实,为人厚道,正当营生,家业殷富,是个清仔良民。关于说邱—诚曾卖身余家为奴之事,问遍东街、南街忠厚老者,无一人说曾闻此事。” 第二天阎一升堂即传唤余勒到堂,首先拿“邱”字切入责问他,不堪三问,余即低下头,浑身颤抖,无言以对。再问契约系何人所为,开始余还想狡赖,自担罪责。惧于严刑,才供出朱旦。并坦白:“过去和邱一诚相好,交往较密,且不断获得邱的接济。近求他资助若干,非但不肯,反而索讨欠债甚急。我访知落第老秀才朱旦是个专替人写诉状的黑笔先生,很善于摹仿他人笔迹。于是我找到他,合计了半天,朱让我多方搜求邱一诚的字迹,我照办了。不久朱旦就伪造出一张邱—诚的卖身契。邱家家业殷富。最怕打官司,官府衙役亦乐意周旋,这样就能狠狠地敲敲邱一诚的竹杠。并讲明事毕之后,予朱旦平分所获。谋划不谓不周,谁知又陷法网。”说至此,余勒俯首全招,愿听处罚。 阎知县又差人拘朱旦到案,命他当堂摹写卖身契,结果一点都不差。朱旦一看事实败露,亦表示服罪。于是阎知县依《大清律例》,据“诬告反坐”条款,为以儆效尤,决定加等处刑。图谋害人的余勒、朱旦二人被判各杖二百,枷号三个月。赶遇集会日由皂隶牵引,给二人戴上重三十五斤枷索,游街示众,县府又贴出了布告,轰动全城,很快风闻全县,至此诬风、讦风彻息。阎知县又判令余勒破产还债。判朱旦出款在县监狱前立忏悔碑一幢,镌刻此案始末且刻载判词。邱一诚焚香磕头,千恩万谢离开县衙,到处赞颂阎知县判案英明,是百姓的好父母官、是阎青天(载《邯郸晚报》2002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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